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曾经在京城闹得沸沸扬扬的车主刘桂臣状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汽车质量纠纷案,今天下午在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10日内为原告办理退车手续,给付原告退车款87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丰台法院认为,该车出厂时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但1997年1月经北京市丰台区消协委托有关部门检验得出有质量问题的结论,且自1996年8月至1998年7月间,该车因故在上海大众特约维修部相继更换了发动机、离合器飞轮盘等20多个部件,认定该车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故车主要求退车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车主要求按原价款退车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上海大众支付经济损失18700元及误工损失6092元证据不足,故酌情确定上海大众赔偿损失1万元,另将该车按现行标准折合退车款87000元,而诉讼费6092元和该车鉴定费2610元由上海大众与刘桂臣分别负担5980元和2722元。